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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才能扼制货车超载现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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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无锡桥梁倾覆事故,引起全国范围更大力度的货车超载查处。货车超载加速了道路、桥梁损坏,由于超载,刹车制动效率降低,增加了安全隐患,交通事故率显著提高,对社会稳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,相关部门想了很多办法控制货车超载,起到了一定的效果,却仍然无法杜绝货车的超载。

       很多人把超载,认为是司机(或者是车主)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超载的发展。从表面上看,确实是这样,拿芜湖物流公司
来说:13米挂车从芜湖到上海装30吨的运费3000元,平摊到单位的成本核算为100元/吨,有的司机抢单子装40吨,运费3800元也愿意,平均吨位核算为95元/吨,单位成本降低,货主开心,司机超载10吨,运输成本(油+过路费)相应增加,相对于800元的差额来说,还是利润提高的,所以司机也开心,路上有可能罚款,常跑的线路,司机和警察叔叔玩起猫和老鼠(比喻有些不妥,但找不到更适合的比喻)的游戏,偶尔抓住罚款一回,相对于总利润来说,还是有利的,这样的直接导致别的司机货源减少,别的司机只能降价,你95我90,你90我85,不超载没货源,货主有95元一吨的车,不会找100元一吨的车,你拉标载按超载的单价来运,运费利润极度下降,本来利润究竟就不高,再降就只能亏本,为了抢单,只有降低单价,多装一点,再多装一点,再再多装一点......由此进入了恶性循环。相关部门想了很多方法,比如:统一路政和交警的核载标准;实行计重收费,超载的过路费翻倍;绿通车型超载不享受免交过路费;提高查处力度、增设卡点。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,八仙过海,各显神通,冲磅,绕磅,跳磅,从小路走,避开查处卡点和查处时间,或者更加的多装一点,以此来弥补罚款的费用及超出的过路费,更有甚者,交警为有门路的司机撑开一片超载保护伞。

       超载现象屡禁不止,一系列的政策出台,都是从司机的角度来管控,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,长途线路的运输超载现象有所降低,却无法杜绝货车超载现象,货已装到车上,超载已然形成,无非是多花钱而已。司机想超载吗?其实,司机也不想超载,不超载就亏本,司机也知道超载的危害,机械磨损加剧,安全隐患增加,但你不超载,别的车超载,不超载就没货拉或者亏本,与其饿死,只得挺而走险。尤其短途运输(无锡桥梁倾覆事故正是短途运输)更加严重,短途的运费单价基数低,工厂和仓库、码头 、场站之间的往返运输,一般只有10元上下,竞争更加激烈。无利不起早,有利益了,自然有人愿意去冒这个自己能够承受风险。所以我认为,只有从源头管起,才能有效的扼制超载现象发生。



       要想杜绝超载,只有找到引发超载的最根本原因,才能杜绝超载现象,那么,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货车的超载?怎样才能杜绝超载现象?我认为是超载违法的成本过低,超载违法所得没有超出违法所得的利润空间,间接引导了违法现象的发生。
    究竟谁在超载中得到了利益?从承运方来看,车辆超载,即使有罚款、增加过路费、安全隐患提高,机械磨损增加,利润仍然超出标载的基础上利润空间,最主要的是保住了运输订单,这才是最重要的,所以,承运方即使承担了一定的超载风险,也是得到了实惠。超载不是每次都被被抓,超载不是每台车都被抓,抓到了也就罚款几百了事,至于安全方面,心存饶性,开慢点就是了,不会出事的,即使出了安全事故,有保险公司挡着,有车主挡着,所以,超载是有利而为之。但这种现象,我认为是被动而为之,司机为了生存,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,不得已而为之,并且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。

从发货方来看,司机超载,单价成本降低,自己不承担罚款和安全风险,就目前来看,没有任何真正的能实施的条例来处罚货主,周瑜打黄盖,一个愿打,一个愿挨,发货方是只享受利益,却不承担风险,所以,货主是最大的受益方。换句话说,货主希望司机超载竞争,降低运输成本,司机被逼无奈挺而走险,保住生存空间。
       理清楚超载的真正受益方,就好办多了,从源头抓起,出台相关条例,提高货主(货物所有权方)给车辆超载装车的违法成本。只有在源头让超载拒绝超载现象的发车,也就不存在超载现象了。所以,要让货主承担相应的车辆超载后果。比如:超载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,货主承担相应责任,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,追究货主的法律责任。
       这里提到的货主,是货物的所有权方承担相应超载违法责任,比如:
工厂的货转运到码头/场站,超载责任方是工厂,避免码头、场站之间的恶性竞争诱导超载现象;货物卖给别人,不论是否经过第三方承运,超载责任方是出卖人,防止第三方/司机恶性竞争诱导超载现象。无法认定货物的所有权方,由发运方承担超载违法责任。具体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,就是相关部门研究的问题了,但处罚一定要超出责任方的超载违法的数倍以上,才能起到震慑作用,真正的杜绝违法现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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